费率表须公开 人身险产品信披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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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18 09:42:47    来源:北京商报    

两度征求意见后,11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出台《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能够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增费率表等披露项目


(资料图)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为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将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办法》明确保险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都需要进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还需披露现金价值全表以及产品说明书。在流程上,《办法》考虑到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

其中,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是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被要求公开披露,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指出,增加费率表,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不同年龄、不同期间的缴费情况,横向对比产品的缴费金额,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和规划长期保险资金配置。

对于增加现金价值表的披露,宋占军表示,这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产品退保领取的金额,全面了解不同时期退保的“损失”情况,尽可能避免消费者短期退保造成本金损失的不当购买决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产品停售、转保另有规定

当前,寿险转保已成为保险市场上一种普遍的现象,《办法》专门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提到,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直以来,保险销售人员会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信息进行“炒停”。针对行业此起彼伏的“炒停”行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决定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此外,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由于保险领域的专业性,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容易被误导,以至于理赔时才发现“货不对板”,业内专家指出,规范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能够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能够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更科学合理的消费决策,也就降低了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销售误导的可能。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发布之前,分别于今年2月份和8月份进行了两次意见征集,两次征求意见在信息披露时间、披露主体等相关规定方面有所调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

谈及《办法》发布的意义,西部证券分析师罗钻辉在相关研报中指出,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及第三方保险产品对比平台实现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产品及披露内容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产品销售透明度,缓解供需错配难题,减少销售误导,提升业务质量。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

关键词: 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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